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
患者可否应用该药品。可应用者需应说明用药须注意的事项。
如未进行该项相关研究,可不列此项。如有该人群用药需注意的内容,应在【注意事项】项下予以说明。
【老年用药】
如进行过该项相关研究,应对老年患者使用该药品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包括使用限制、特定监护需要、与老年患者用药相关的危险性、以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信息。
如未进行该项相关研究,可不列此项。如有该人群用药需注意的内容,应在【注意事项】项下予以说明。
【药物相互作用】
如进行过该项相关研究,应详细说明哪些或哪类药物与本药品产生相互作用,并说明相互作用的结果。
如未进行该项相关研究,可不列此项,但注射剂除外,注射剂必须以“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来表述。
【临床试验】
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前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如在申请药品注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过临床试验,应当描述为“本品于XXXX年经▁▁▁▁批准进行过▁▁例临床试验”。
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后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如申请药品注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应描述该药品临床试验的概况,包括研究对象、给药方法、主要观察指标、有效性和安全性结果等。
未按规定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可不列此项。
【药理毒理】
申请药品注册时,按规定进行过系统相关研究的,应列出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
药理作用是指非临床药理试验结果,应分别列出与已明确的临床疗效密切相关的主要药效试验结果。
毒理研究是指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结果,应分别列出主要毒理试验结果。
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
【药代动力学】
应包括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以及药代动力学的相关参数,一般应以人体临床试验结果为主,如缺乏人体临床试验结果,可列出非临床试验结果,并加以说明。
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
【贮藏】
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贮藏〕项下的内容一致。需要注明具体温度的,应按《中国药典》中的要求进行标注。如:置阴凉处(不超过20℃)。
【包装】
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包装规格,并按该顺序表述。包装规格一般是指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的规格。
【有效期】
应以月为单位表述。
【执行标准】
应列出目前执行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版本及编号,或名称及版本,或名称及编号。
【批准文号】
是指国家批准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生产企业】
是指该药品的生产企业,该项内容必须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并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须标明区号。
传真号码:须标明区号。
注册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注册地址一致。
网址:如无网址,此项可不保留。
附件3
指导原则编号:【Z】GCL3-2
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
如未进行该项相关研究,可不列此项。如有该人群用药需注意的内容,应在【注意事项】项下予以说明。
【老年用药】
如进行过该项相关研究,应对老年患者使用该药品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包括使用限制、特定监护需要、与老年患者用药相关的危险性、以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信息。
如未进行该项相关研究,可不列此项。如有该人群用药需注意的内容,应在【注意事项】项下予以说明。
【药物相互作用】
如进行过该项相关研究,应详细说明哪些或哪类药物与本药品产生相互作用,并说明相互作用的结果。
如未进行该项相关研究,可不列此项,但注射剂除外,注射剂必须以“尚无本品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来表述。
【临床试验】
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前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如在申请药品注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过临床试验,应当描述为“本品于XXXX年经▁▁▁▁批准进行过▁▁例临床试验”。
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后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如申请药品注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应描述该药品临床试验的概况,包括研究对象、给药方法、主要观察指标、有效性和安全性结果等。
未按规定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可不列此项。
【药理毒理】
申请药品注册时,按规定进行过系统相关研究的,应列出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
药理作用是指非临床药理试验结果,应分别列出与已明确的临床疗效密切相关的主要药效试验结果。
毒理研究是指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结果,应分别列出主要毒理试验结果。
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
【药代动力学】
应包括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过程以及药代动力学的相关参数,一般应以人体临床试验结果为主,如缺乏人体临床试验结果,可列出非临床试验结果,并加以说明。
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
【贮藏】
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贮藏〕项下的内容一致。需要注明具体温度的,应按《中国药典》中的要求进行标注。如:置阴凉处(不超过20℃)。
【包装】
包括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包装规格,并按该顺序表述。包装规格一般是指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的规格。
【有效期】
应以月为单位表述。
【执行标准】
应列出目前执行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版本及编号,或名称及版本,或名称及编号。
【批准文号】
是指国家批准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生产企业】
是指该药品的生产企业,该项内容必须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并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须标明区号。
传真号码:须标明区号。
注册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注册地址一致。
网址:如无网址,此项可不保留。
附件3
指导原则编号:【Z】GCL3-2
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
中成药政策法规免费咨询热线:010-87876186(咨询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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