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局以国药监注〔2001〕294号文件发布的《中药说明书格式和规范细则》、以国食药监注〔2005〕331号文件发布的《中药、天然药物药品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废止。
附件:1.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
2.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内容书写要求
3.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
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
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位置
X X X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警示语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
汉语拼音:
【成份】
【性状】
【功能主治】/【适应症】
【规格】
【用法用量】
【不良反应】
【禁忌】
【注意事项】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儿童用药】
【老年用药】
【药物相互作用】
【临床试验】
【药理毒理】
【药代动力学】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注册地址:
网 址:
附件2
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内容书写要求
“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
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印制在说明书首页左上角。修改日期位于核准日期下方,进行过多次修改的,仅列最后一次的修改日期;未进行修改的,可不列修改日期。
核准日期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药品注册的日期。
对于2006年7月1日之前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其“核准日期”应为按照《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的日期。
修改日期指该药品说明书的修改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日期。
“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等专用标识在说明书首页右上方标注。
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药材及其饮片制成的单方制剂,必须标注医疗用毒性药品标识。
凡国家标准中用法项下规定只可外用,不可口服、注射、滴入或吸入,仅用于体表或某些特定粘膜部位的液体、半固体或固体中药、天然药物,均需标注外用药品标识。
对于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天然药物,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
外用药品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样式:外。药品标签中的外用药标识应当彩色印制,说明书中的外用药品标识可以单色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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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787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