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
1日之后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如申请药品注册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应描述该药品临床试验的概况,包括研究对象、给药方法、主要观察指标、有效性和安全性结果等。
未按规定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可不列此项。
(十九)【药理毒理】
该项内容包括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
该项下的药理作用是指非临床药理试验结果,应是与已明确的临床疗效密切相关的主要药效试验结果。
该项下的毒理研究是指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结果,应列出安全性试验中出现的对临床用药安全有参考意义的试验结果。应描述动物种属类型、给药方法(剂量、给药周期、给药途径)和主要毒性表现等重要信息。
一般包括长期毒性、遗传毒性、生殖毒性、致癌性等内容,必要时应包括一般药理学、急性毒性、依赖性及其他与给药途径相关的特殊毒性研究等信息。
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
(二十)【药代动力学】
该项内容是指药品在体内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全过程及其药代动力学的相关参数,一般情况下应以临床人体药代动力学为主,如果人体药代动力学缺乏相关参数,可以列出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的相关参数,但需明确是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还是人体药代动力学试验的结果。
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
(二十一)【贮藏】
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贮藏〕项下的内容一致。
贮藏条件的表示方法按中国药典要求规范书写,对贮藏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制剂需要予以详细说明(如:注明温度等)。
(二十二)【包装】
包括包装规格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一般是指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的规格。应先表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再表述包装规格。
(二十三)【有效期】
是指该药品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稳定的期限。
有效期应以月为单位表述。
可以表述为:XX个月(X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十四)【执行标准】
应列出目前执行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版本及编号;或名称及版本;或名称及编号。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37册WS3-229(Z-229)-2002(Z)、《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进口药品注册标准JZ20010001。
(二十五)【批准文号】
是指国家批准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二十六)【生产企业】
是指该药品的生产企业,该项内容必须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并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须标明国内区号
传真号码:须标明国内区号
注册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注册地址一致。
网 址:如无网址可不写,此项不保留
未按规定进行过临床试验的,可不列此项。
(十九)【药理毒理】
该项内容包括药理作用和毒理研究两部分内容。
该项下的药理作用是指非临床药理试验结果,应是与已明确的临床疗效密切相关的主要药效试验结果。
该项下的毒理研究是指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结果,应列出安全性试验中出现的对临床用药安全有参考意义的试验结果。应描述动物种属类型、给药方法(剂量、给药周期、给药途径)和主要毒性表现等重要信息。
一般包括长期毒性、遗传毒性、生殖毒性、致癌性等内容,必要时应包括一般药理学、急性毒性、依赖性及其他与给药途径相关的特殊毒性研究等信息。
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
(二十)【药代动力学】
该项内容是指药品在体内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全过程及其药代动力学的相关参数,一般情况下应以临床人体药代动力学为主,如果人体药代动力学缺乏相关参数,可以列出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的相关参数,但需明确是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还是人体药代动力学试验的结果。
未进行相关研究的,可不列此项。
(二十一)【贮藏】
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贮藏〕项下的内容一致。
贮藏条件的表示方法按中国药典要求规范书写,对贮藏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制剂需要予以详细说明(如:注明温度等)。
(二十二)【包装】
包括包装规格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一般是指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的规格。应先表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再表述包装规格。
(二十三)【有效期】
是指该药品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稳定的期限。
有效期应以月为单位表述。
可以表述为:XX个月(X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十四)【执行标准】
应列出目前执行的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版本及编号;或名称及版本;或名称及编号。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37册WS3-229(Z-229)-2002(Z)、《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进口药品注册标准JZ20010001。
(二十五)【批准文号】
是指国家批准该药品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二十六)【生产企业】
是指该药品的生产企业,该项内容必须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并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须标明国内区号
传真号码:须标明国内区号
注册地址: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的注册地址一致。
网 址:如无网址可不写,此项不保留
中成药政策法规免费咨询热线:010-87876186(咨询时间:上午8:30-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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