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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误诊的认定

1.中医误诊不能以西医诊断为标准 误诊的界定是以医学理论和诊断标准为依据的,尽管中、西医研究的对象都是人,但它们属千生命科学的两个不同分支。中医诊断与西医诊断有本质的差别,西医诊断的优势在于对器质性疾病的诊断和对疾病全过程的认识,纵向认识疾病的发展变化规律;而中医的优势在于对功能性疾病的诊断,强调疾病在某一点上时间和空间的总和,横向看待疾病与天、地、人、时的关系。因此,我们不能以一门学科的标准来衡量另一门学科。在临床工作中,一方面要积极倡导发挥各自所长,另一方面又要承认二者的特殊性。如隐性糖尿病、早期恶性肿瘤,中医靠四诊收集的资料作出诊断有困难;又如跌扑后淤血内停、劳倦内伤,要求西医进一步分型诊断也不可能。中、西医诊断均有其局限性,中医误诊不能等同于西医误诊。不可否认,对于某些疾病,如果中医医生不能作出西医诊断,其后果比西医医生不能作出中医诊断更为严重。但是,我们不能以后果的轻重来判断是否误诊。

2.中医诊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生命科学,其诊断的权威性必须得到确认。国家明确提出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共同发展,这就决定了三者都必须有自己的诊断标准,离开了自己的诊断,任何一种疗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中、西医的标准不同,就好比拳击比赛与武术比赛的规则不同一样。必须强调的是:中医诊断与西医诊断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中医的病名、证名比较直观、粗糙,也缺乏规范,中医临床诊断的法律认定往往借助于西医诊断,严格地说,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法律上对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指“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在从事诊断、手术、用药、护理等活动中,因诊疗护理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事故",强调的是

"诊疗护理过失”。中医医生在临床实践中,只要其诊断和治疗符合中医诊断学的理论,都不应视为过失。针对中医诊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自1994年起陆续颁布了中医诊断的国家标准,并在全国推广应用。作为国家标准,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如甲型黄疽性肝炎,症见:神疲乏力、周身困重、胸院痔闷、恶心欲呕、或身目发黄、舌红胖大,苔黄厚腻、脉滑数。中医诊为“湿阻”应该是有效的,即使经过检查后发现是甲型病毒性肝炎,但“湿阻”的诊断仍应被认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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