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经4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9家企业生产的10批次中成药及中药饮片不符合规定。
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木香顺气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河北仁心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永州市永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廉江市华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张掖市恒利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6批次羌活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含量测定、浸出物。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四川子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石淋通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化性。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小金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通告强调,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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