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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7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对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审核依据和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质量管理、培训等作出规定,明确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规范》对适宜性审核做出要求,明确对于西药和中成药处方,应审核处方中的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是否存在配伍禁忌。对于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是否相符;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等。

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咨询电话:010-8726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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