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经4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24家企业生产的27批次中成药及中药饮片不符合规定。
通告指出,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两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北京金崇光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洪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生产的18批次槟榔及4批次薄荷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含量测定等。
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两家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通化博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4批次炎立消胶囊和1批次乙肝扶正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含量测定水分。
通告强调,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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