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告》,要求市县级卫生计生、中医药主管部门认真学习中医药法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坚决贯彻落实“放管服”的有关要求,确保2017年12月1日起,全省各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全部开展中医诊所备案受理工作。
《通告》明确,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办理中医诊所备案时,除《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备案申请人提供其他材料。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对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消防应急预案等材料进行合理性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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