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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两个配套文件发布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第14号令、第15号令,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前者已向全社会公布,后者即将公布。11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举办新闻通气会,介绍并解读该局制定的中医药法相关配套文件。

根据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对中医诊所设立的管理办法,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该办法共5章29条。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者,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在拿到中医诊所备案证之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该办法还明确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勘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体现了对中医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根据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创新中医医师资格管理,使通过师承、家传等非学历教育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突出实践效果,符合中医药学术特点。该办法共8章41条,对考核申请、考核发证、考核组织、执业注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经两名中医医师推荐,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经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突出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注重风险评估,确保医疗安全。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可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将分别于12月1日、12月20日正式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即将颁布《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文件,配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省(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将制订本省(区、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确保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顺利实施。

通气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查德忠主持。局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余海洋介绍了配套文件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局医政司副司长陆建伟、赵文华就相关问题与记者进行了交流解答。人民日报、新华社、经济日报、光明日报等中央媒体参加通气会。

咨询电话:010-8787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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