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5月20日,国家邮电部发行《药用植物》系列邮票,乌头为其中之一。
乌头像许多中药材一样,存在着双面性——毒性和药性。乌头属于毛茛科乌头属植物,是该属植物中我国最早药用的品种。李时珍说:“初中为乌头,像乌鸦的头;附着乌头而生的是附子,像子附母。”乌头为镇痉剂,治风庳,风湿神经痛。附子有回阳、逐冷、祛风湿的作用,属温里药,是中药中“回阳救逆第一品”。乌头的野生品种称为草乌,分布于我国大部分省地区,而栽培品种称为川乌,在四川地区栽培已有近千年历史。
附子和乌头入药始于《神农本草经》,列为下品。乌头属植物种类繁多,全株有毒,以块根毒性最强,一般在幼嫩时毒性较小,开花前及开花时毒性最强,结实后毒性最小,在晒干或贮存后毒性并不消失。《神农本草经》记载:“其汁煎之,名射罔、杀禽兽。”据说,人们将乌头叶煎汁涂抹在箭头上制成毒箭,用于捕捉猎物或射杀敌人。汉《淮南子》:“天下之凶者,莫凶于鸡毒”,指的是乌头之毒。《前汉书·外戚传》记载,霍光专权,女为帝妃,欲起女贵,串通女医淳于衍,用大毒之药附子制成药丸毒杀了临产的皇后。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述及:“乌附毒药,非危重病不用,用之不当,致祸甚速。”乌头中毒后表现为口舌、四肢及全身发麻、头晕、耳鸣、言语不清及心悸气短、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腹痛、腹泻等症。
虽然乌头是剧毒的植物,但几千年前,我国劳动人民早已掌握了减毒的办法。经繁杂、耗时的炮制、煎煮后,乌头中的生物碱含量可损伤大半,其毒性也大减,但它的药效仍继续保留。
乌头中毒多与超量、生用、配伍不当或与酒同用有关。为了降低乌头的毒性反应,除了使用经过正规炮制的药品外,还应严格掌握剂量。服用乌头或附子期间不能饮酒,更不能用酒作药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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