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指方剂,“法”指治疗大法。方剂是理、法,方、药中的一个环节,必须在辨证立法的基础上才能正确运用。因此,首先要明确方剂与治法的关系。
一般来说,“有法则有方,有方则有法”。例如,麻黄汤、桂枝汤,银翘散、桑菊饮都具有发汗解表的作用。这些方剂总起来说,都是解表剂,都属于汗法。麻黄汤、桂枝汤是辛温解表剂,属于辛温解表法;银翘散、桑菊饮是辛凉解表剂,属于辛凉解表法。发汗解表的治法,是通过辛温的麻黄汤或辛凉的银翘散的解表作用才全面地体现出来。在临床辨证论治过程中,方剂是从属于治法的,治法是应用成方和刨造新方剂的根据。例如,患者有发烧,微恶风寒,无汗或少汗,头痛咳嗽,口干微渴,舌苔薄白,脉象浮数。根据辨证,断定是风热表证,首先确立辛凉解表的治法,然后根据这一法则,选用银翘散或桑菊饮等辛凉解表剂,或依法创立新方进行治疗。由此可见治法是根据临床证候,辨证求因,在确定病因的基础上,进行审因论治而制定出来的,当治法确定之后,它就成为指导临床运用成方或创制新方剂的主要依据。方剂只有在立法之后,才能具体运用。
治法与方剂两者,既不能有法无方,也不能有方无法。在整个辨证论治过程中,方是从属于法的,治法则是通过方剂的功效而体现出来的。所以,前人把他们的关系概括为“方从法立,以法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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