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经过治疗,妊娠维持到三十六周时,可以根据病情考虑终止妊娠。此时胎儿已经成熟,分娩可使胎儿及早脱离不利的环境,同时也避免加重孕妇肾脏损害。
2、 合并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或者血压不易控制、肾功能减退时,在胎儿月龄较小时也应考虑通过药物促使胎儿肺成熟,以便及时终止妊娠。在怀孕三十三周以后,婴儿已有存活可能,如果这时出现严重的胎盘功能减退,应及时进行剖宫产,避免胎死宫内。
3、 分娩方式:因怀孕合并慢性肾炎时胎盘功能低下的机会增高,需提前终止妊娠,而且宫颈多不成熟,胎儿对缺氧的耐受能力差,所以应考虑剖宫产。新生儿出生后因体质弱,一般需要做特殊护理。
妊娠合并慢性肾炎应注意哪些事项
患慢性肾炎的孕妇,孕期中要有充足的休息、睡眠,情绪稳定,注意防止风寒、感染。宜食用含优质蛋白质,丰富维生素的食物,并适当低盐。体质较弱或合并贫血者,可适当补充滋补养品。中期妊娠后,卧床休息应取左侧卧位,定期到医院检查血压,化验小便尤为重要。如出现血压增高,水肿严重,应及时用降压药,利尿药物。合并感染时,抗生素应选用对肾脏无毒副作用的药物。如氨青霉素、先锋霉素。因慢性肾炎易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或死胎,孕期注意胎儿监护(B超了解胎儿发育情况,胎盘功能,羊水,也可做胎儿监护,了解胎儿在宫内无缺氧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胎儿宫内异常情况。妊娠满28周后,最好住院观察病情变化,采取合理的冶疗措施,如中西医结合冶疗,可取得较好的疗效。如血压明显升高达21.3/13.3KPA,经积极治疗不易控制,血清肌酐达到或超过265.2微摩尔/升台盘功能严重减退或发生死胎,应及时终止妊娠。
分娩方式选择:如排除胎儿发育异常,以剖宫产较安全。患慢性肾炎的孕妇由于产时、产后可促使病情加重,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因此,对病人应进行严密监护,其新生儿出生后,须做特别监护。产褥期不宜授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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