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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妊娠的饮食禁忌

妇产科专家指出,饮食禁忌对临床过期妊娠的治疗也十分重要,服药期间往往由于治疗的需要,要求病员忌食某些食物。一般凡属生冷粘腻、腥臭等不易消化的食物,均应避免食用。

当疾病初愈,胃气未复,不宜进食肥甘之品,更不能骤然暴食,而宜以软食调养。《内经》载“病热少愈,食肉则遗,此其禁也。”

妊娠、产后,因孕育胎儿或哺乳等特殊生理情况,如妊娠期因脏腑经络之血,皆注于冲任以养胎,应避免酒、干姜胡椒、辣椒、狗肉等辛温燥火之食物,以免伤阴耗液而影响胎孕;妊娠后期,由于胎儿逐渐长大,易成气滞,故应少食胀气及收涩食物,如蕃薯、土豆等。产后多虚多瘀,同时还需化乳养育婴儿,故宜食易消化及营养丰富之蛋白饮食。

此外,应注意食物与药物、食物与食物之间的禁忌。如猪肉反乌梅桔梗黄连苍术百合;猪血禁地黄、何首乌;猪心忌吴萸。羊肉反半夏、菖蒲;狗肉反商陆杏仁、蒜;鳖肉忌芥子薄荷;鲫鱼反厚朴麦冬鲤鱼砂仁;雀肉忌白术、李子、白木耳生姜蜂蜜,猪肺与花菜同食,令人气滞;鲤鱼忌狗肉;龟肉不可合酒果及苋菜同食;鳝鱼忌猪肉、狗血;鸡肉忌胡蒜、李子、鲤鱼、兔肉;鲫鱼忌砂糖、猪肉;牛肉不可与猪肉同食;鸭蛋忌与鳖肉、李子、桑椹同食;雀肉不可与猪肝同食。

咨询电话:010-8787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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