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新时期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改的决策部署,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意见》明确,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监管。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国资、海关、中医药管理、军队卫生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意见》强调要加强三方面政策措施,分别为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和创新监管机制,并提出具体实施举措和保障落实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在22项重点任务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或参与其中1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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