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等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申报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科研专项项目的通知》,设立中药配方颗粒科研专项,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等研究工作。
《通知》明确,申报项目单位需为辽宁省获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具有颗粒剂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已完成200种以上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等研究工作。
《通知》提出,由项目单位向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备案后的项目单位可与有意向参与中药配方颗粒研究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及其医联体医疗机构签署协议,提供临床科研试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共同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阶段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等研究工作。
咨询电话:010-8787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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