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依法切实做好公立中医医院设置有关要求的通知》。
《通知》强调,中医药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文件也明确要求,已经设置的中医医院,不得无故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原则上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不进行改制。《通知》指出,近期个别地区出现了不同形式的撤销、合并、改制公立中医医院的现象,不同程度地改变了公立中医医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功能定位及其独立运营发展权利。
对此,《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深化医改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要求,确保公立中医医院机构不能撤、编制不能减、功能不能弱化,充分发挥其中医药发展的主阵地作用。此外,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强化报告意识,对辖区内出现的有关中医医院撤销、合并、改制的情况要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汇报,及时依法依政策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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