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沧州市政府下发《进一步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出台多项具体政策扶持中医药发展,助推中医药强市建设。
对纳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注射剂除外)、中药饮片,参加职工医保的住院和门诊重症病人全额报销,门诊慢性病病人报销比例在原报销基础上提高15%;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病人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全额报销,在二级以上(包括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报销基础上提高15%。
在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拔罐等11种治疗性中医药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在市级、县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国医馆)使用推拿疗法等25种治疗性中医药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参加职工医保的病人使用以上技术治疗疾病全额报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病人使用以上技术治疗疾病在原报销基础上提高15%。
对在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或综合医疗机构的中医科(国医馆)住院的病人,医保报销取消“输液治疗”这一前置条件,对中医药治疗费用予以报销。同时,还将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比同级综合医院报销起付线降低100元。
该市规定,医疗机构空编的,优先解决中医药人员编制。加大基层中医药人才引进力度。各县(市、区)对县级中医院所需实用型人才要优先招聘并解决编制;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空出的编制要优先招聘中医药人员,解决编制,实行“县管乡用”制度,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满5年后可根据本人意愿调到县级中医院。对系统学习过中医药知识,经考核获得中医处方权的临床类医师,处方用药不受限制。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在骨科、外科、妇产科、五官科等专业执业。
该市提出,按照合理补偿中医诊疗成本,体现中医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原则,合理确定中医诊疗类项目基准价格。结合公立医院改革,提高中医药诊疗费标准,以解决中医药诊疗费普遍偏低问题。提高中医辨证论治收费标准,体现中医劳务价值。促进发展中医药适宜技术,适当提高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价格,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测算核定并印发执行。增加名中医诊查费收费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收费标准并按程序审批后公布执行。对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的市场调节价格机制。
同时,该市还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中医药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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