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月6日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试行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1月起在部分省市组织开展了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试点工作。湖北、湖南、黑龙江、浙江、江苏、江西、重庆、宁波8省市作为首批省级试点开展了评价工作,内蒙古、陕西、甘肃等省(区)也积极开展了自行试点工作。
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原则是,地方领导和部门推动相结合、统筹规划和各地实际相结合、开展评价和健全体系相结合、正面引导和查找差距相结合。国家药监局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加强工作保障,做好统筹协调,确保评价工作有序推进。通过这项工作,全方位、多层次推进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和完善。
根据国家药监局工作安排,这项工作从2012年12月开始,2013年7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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