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了解到,该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等提出指导意见,以进一步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建立符合中医药自身特点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和中药资源等专门保护制度,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与利用体系,提高中医药行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指导意见》提出,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将以现行制度与专门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国际合作与权益保护并重为基本原则,并以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与服务、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以及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为主要任务。
为此,《指导意见》提出十一项具体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
一、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中医药立法进程,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促进地方性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规定。进一步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在政府定价、药品招标、金融支持、税收优惠、贸易促进等方面政策的落实。
二、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政策与法制研究。开展中医药知识特点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应性研究和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的理论研究。完善中药发明专利审查标准并尽快纳入我国专利的审查实践。
三、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中医药管理部门以及中医药企、事业单位应有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专项资金支持知识产权工作。
四、培养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队伍。鼓励中医药远销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远销逐步设立相应专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中医药知识产权复合型、国际化人才。
五、培育中医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导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科技中介机构以及信息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获得和转化,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支持成立全国性中医药知识产权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
六、强化中医药科研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中医药科技项目申请立项、过程实施和验收考核评价要将中医药知识产权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研究室(实验室)和重点学科等认定、考核要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作为重要内容。
七、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中医药特有标志和符号名录,进一步开展中医药老字号等中医药特殊领域的保护研究。
八、加强道地药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充分发挥相关制度在道地药材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自然、人文优势资源转化为地方现实生产力。逐步建立道地药材认证制度。
九、加强中医药国际合作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健全国际合作和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协作机制,不断完善中医药领域的外商投资和特定技术出口政策。建立健全中医药国际化工作中的知识产权审核、监督制度,防止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创新成果的不当公开和流失。
十、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进程。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深入研究并充分运用主要贸易和合作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对外贸易合作中有效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创新成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中医药国际合作中的利益双赢机制,积极参与制定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
十一、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各地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继续教育和相关试点等方式,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提高中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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