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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匮要略》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

大豆煮汁,及盐汁,服之解。

鱼头正白,如连珠至脊上,食之杀人。

鱼头中无鳃者,不可食之,杀人。

鱼无肠胆者,不可食之,三年阴不起,女子绝生。

鱼头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鱼目合者,不可食之。

六甲日,勿食鳞甲之物。

鱼不可合鸡肉食之。

鱼不得和鸬肉食之。

鲤鱼鲊不可合小豆藿食之,其子不可合猪肝食之,害人。

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

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一云不可合猪肝食。

鳀鱼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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