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临床诊断依据:
1、反复发作的喘息、呼吸困难、胸闷或咳嗽,多与接触变应原、冷空气、物理、化学性刺激、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运动等有关。
2、发作时在双肺可闻及散在弥漫性,以呼气相为主的哮鸣音,呼气相延长。
3、用平喘药能明显缓解症状。或上述症状可自行缓解。
4、 除外其他疾病所引起的喘息,气急,胸闷和咳嗽。
5、 临床表现不典型者(如无明显喘息或体征)至少应有下列三项中的一项:
(1)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试验阳性;
(2 )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
(3 )昼夜PEF变异率大于等于20%符合1-4条或4 5 条者可以诊断支气管哮喘。通过随诊治疗后的反应符合哮喘的规律,可以确定诊断。
二、协助哮喘确诊的检查:
症状不典型者(如无明显喘息和体征),应按具体情况选择下列检查,至少应有下列三项中的一项阳性,结合平喘治疗能明显缓解症状和改善肺功能,可以确定诊断。
1、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试验阳性:支气管激发试验常采用组织胺或乙酰甲胆碱吸入法。吸入组织胺累积剂量7.8mol或乙酰甲胆碱浓度8mg/ml以内,肺通气功能(FEV1)下降20%者为气道高反应性,是支持支气管哮喘的有力证据,一般适用于通气功能在正常预计值的70%或以上的患者。
2、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吸入2激动剂后15分钟,或强化平喘治疗(包括激素的使用,故亦称激素试验)1-2周后,EFV1增加15%以上,且绝对值增加>=200ml为阳性,适用于发作期,EFV1<60%的正常预计值者;
3、PEFR日内变异率或昼夜波动率≥20%。
三、支气管哮喘的分期和严重度分级:
根据临床表现支气管哮喘可分为急性发作期和缓解期。哮喘急性发作期是指在4周内哮喘的症状间有发作。缓解期系指经过治疗或未经治疗症状、体征消失,肺功能恢复到急性发作前水平,并维持4周以上。
支气管哮喘病情的评价:哮喘患者的病情评价应分为两个部分:
1、非急性发作期病情的总评价:许多哮喘患者即使就诊当时没有急性发作,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总是不同频度和(或)不同程度地出现症状(喘息、咳嗽、胸闷),因此需要依据就诊前一段时间的发作频率、严重程度、需要用药物和肺功能情况对其病情进行总的估价。
2、哮喘急性发作时严重程度的评价:哮喘急性发作是指气促、咳嗽、胸闷等症状突然发生或加重,常有呼吸困难和喘鸣,伴有呼气流量降低。对病情严重程度作出正确评估,是给予及时有效的治疗的基础。对重症哮喘的认识,是避免哮喘引起死亡的关键。哮喘急性发作时严重程度评估的方法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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