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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进入立法程序

日前,《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标志着该省地方性中医药法规进入立法程序。

该草案充分结合了陕西省中医药工作实际。一是强调政府主体责任,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医药发展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规划,未履行条例规定职责时要承担法律责任等。二是增加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管理以及中药保护、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等内容。三是将近年来的医改成果、支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条文。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中医师和高校、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从事中医药工作。四是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如明确中药院内制剂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和医联体内使用,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实行同区域、同级别、同病种、同费用医保政策。五是强调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市、县建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撤消、合并中医医院或改变中医院性质,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据悉,陕西省人大已将条例审议列入年度立法预备议案,条件成熟时即可审议。

咨询电话:010-8726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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