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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总局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

1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

通知明确,中药材国家标准包括中国药典、部颁或局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对与国家标准中的基原及药用部位相同的药材,地方药材标准不得通过另起他名(包括原地区习用名称)而收载;对与国家标准中的基原或药用部位不相同的药材,地方药材标准不得采用国家标准中已有的名称予以收载。

通知禁止收载入的地方药材标准包括: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品种;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国内新发现的药材;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及其他不适宜收载入地方药材标准的品种。

通知敦促各省(区、市)食药监督局及时开展标准清理工作,根据地方药材标准药材名称修订结果,修订省级饮片炮制规范中的饮片名称。(中国中医药报)

咨询电话:010-8726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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