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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病死甲鱼骨入药

12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中药鳖甲质量监管严防病死甲鱼骨流入药用渠道的通知》,要求鳖甲药材产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产地初加工管理,监督加工户遵守产地初加工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严防病死甲鱼骨等流入中药材流通环节。

通知指出,中药材鳖甲来源于鳖(俗称甲鱼)的背甲,应自活体现杀,沸水烫取获得。不得使用病死鳖,更不得腐化取骨。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药材质量监管,立即开展对市场内鳖甲经营的检查和质量抽验,对发现来自病死甲鱼骨及其他质量问题的一律没收,监督销毁,并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和公开曝光。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各地在检查处理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咨询电话:010-8787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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