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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明确基层中医药工作标准

近日,重庆市卫生局出台了《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工作基本标准》,分别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本条件、人员配备、中医药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能力、中医药宣传等作了基本的规定。

《标准》要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设中医科,至少设立1个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的其他中医临床诊室,健全中药房、中药库、煎药室,至少配备10 种以上中医诊疗设备;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总数比例不低于25%;开展10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将中医药康复于现代康复有机结合对中风后遗症、肢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正确书写中医病历,甲级病历率85%,处方书写合格率100%。开展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健康教育、中医药保健、中医药慢病管理、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开展中医药科普和服务宣传,居民中医药常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乡镇卫生院和服务中心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和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开展中医药政策宣传和培训;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其中,社区服务中心标准略高于乡镇卫生院标准。

《标准》要求村卫生室和社区服务站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和中药,配备中医类或能西会中的医生,开展4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医药康复服务,正确书写中医处方,开展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健康教育服务;开展中医药科普和服务宣传;居民中医药常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开展中医药政策宣传和培训,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药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标准》还对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社区服务站作了特别的规定。

咨询电话:010-8787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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