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贯彻实施工作视频会。会议强调,实施新版药品GMP,必须确保全国31个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新版药品GMP认证过程中保持同一尺度、同一标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简称新版药品GMP) 将从3月1日起实施。会议指出,贯彻新版药品GMP,药品生产企业是主体。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药品生产企业贯彻实施新版药品GMP的过程中,要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实事求是地进行软、硬件改造,确保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真正得到提高。
根据会议要求,自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新版药品GMP的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未达到新版药品GMP要求的企业(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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