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新规定,今后注册保健食品,要求的内容包括: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值的确定依据及理由、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的方法学研究、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贮藏、保质期等。
其中,产品配方含有着色剂、防腐剂、甜味剂、抗氧化剂等辅料的,按国家相关标准有限量要求并可定量的,要检测其含量;在原料提取物或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加工助剂的,需检测溶剂残留量(食用乙醇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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