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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炭存性

炒炭存性是炒制程度的火候要求之一。指药物炒炭后只能部分炭化,未炭化部分仍应保留有药物的部分固有性味功能。最早见于汉代张仲景金匮要略王不留行散制备中要求“烧炭存性”,清代赵学敏《本草纲目拾遗》木鳖子“带壳炒存性”。炒存性足为了满足中医临床对炭药的特殊要求和保证药物产生或增强止血及其他治疗作用。只有傲到炒炭存性,保存原药大部分或部分固有性味归经功能,才能满足中医临床辨证施治,选择用药的需要,保证其根治病因的治疗效果,若将炭药全部灰化,有效成分就会损失殆尽,丧失中医治病的物质基础,止血效果不但不增强,反而会降低甚至完全没有止血作用及其他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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