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邪有内外之分。外毒是指感染疫疠之气,或由六淫之邪蕴聚演化,或指一些有毒的致病物质;内毒则指病变中的病理产物蕴结日久而成。
中医学中直接以“毒”命名的病证,如:阴阳毒、温毒、时毒、肿毒、湿毒等,主要涉及现代医学中的传染性或感染性疾病。
根据药物的偏性及用药反应,《本经》提出了药物“有毒、无毒”的区分,《内经》则对药物有大毒、常毒、小毒的描述,但限于条件,古人对于很多药物的毒性并不明了,对此一定要理性看待,谨慎使用。
毒,《说文解字》释为“厚也,害人之草”,说明其本义是指毒草。而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里,有一个朴素的观点,凡对人有害者即谓之毒。毒在中医学中应用非常广泛,是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概念,但因指意不确而时常可见滥用、泛化现象。
病因之“毒”
作为病因概念,毒在中医学中的涵义大致有以下四种:
泛指一切致病邪气 如日本医家吉益为则在《古书医言》中说:“邪气者,毒也”。清代徐延祚《医医琐言》更有“万病唯一毒”之论。
特指“疫毒” 即具有强烈传染性并可引起广泛流行的一类致病因素,也称为毒气、戾气、疫气、疠气、异气、乖戾之气等。如《素问·生气通天论》中的“大风苛毒”,《素问·遗篇·刺法论》中所言“五疫之至,皆相染易,无问大小,病状相似……不相染者,正气存内,邪不可干,避其毒气”。王孟英说:“今感疫气者,乃天地之毒气也”。另如余师愚所言“以热疫乃无形之毒”(《疫病篇》),“内有伏毒”(《疫疹一得》)。此外,与之相类的还有一种瘴毒,又称为山岚瘴气、瘴疠,即《医学正传》提到的“岭南闽广等处”之“山岚雾露烟瘴湿热恶气”。
某种有毒的致病物质 如蛇兽毒、蛊毒、虫毒、水毒、漆毒等。如《诸病源候论》有不少关于蛊毒、药毒、饮食中毒及和杂毒病诸候的记载。
致病能力较强的邪气 指普通邪气在聚集、蕴结、壅阻等状态下,表现出“厚”的特征,致病能力明显增强,并能使人体产生急、危、重证候,如寒毒、热毒、暑毒、湿毒、燥毒、风毒等。比如《金匮要略心典》所言:“毒,邪气蕴结不解之谓。”又如《注解伤寒论》说:“以伤寒为毒者,以其最成杀疠之气也”。喻嘉言也指出:“疮疡之起莫不有因。外因者,天行不正之时毒也,起居传染之秽毒也;内因者,醇酒厚味之热毒也,郁怒横决之火毒也”。客观说来,此类毒与六淫在概念、证候上并无本质区别,只是致病症状较为严重而已。
近年来,一些学者将“毒”的范围拓展,提出郁毒、瘀毒、痰毒、癌毒、糖毒等病因概念。还一些养生学者更是提出人体内有气毒、汗毒、宿便、尿毒、脂毒、血毒和痰毒等七种毒,养生即要把这些毒素排出体外。
由上述可知,毒邪有内外之分。外毒是指感染疫疠之气,或由六淫之邪蕴聚演化,或指一些有毒的致病物质;内毒则指病变中的病理产物蕴结日久而成。一般而言,外毒致病往往起病急骤,传变迅速,变化多端,病情险恶,为病有时具有很强的特异性,呈“一毒一病”的特点,且同一毒邪为病的表现与传变规律基本相同。内毒致病则多病情复杂、病程漫长、胶固难解。
病证之“毒”
中医学中有许多直接以“毒”命名的病证,举例如下:
阴阳毒 为感受疫毒,内蕴咽喉,侵入血分的病证。《金匮要略》记述的阳毒以面赤斑斑如锦纹、咽喉痛、吐脓血为特征,阴毒则以面目青、身痛如被杖、咽喉痛为特征。病情均属危重,但其所指为何尚无定论。
温毒 指感受温热时毒而发生的一类病证,即所谓“诸温夹毒”,临床以高热、头面或咽喉肿痛、出血性斑疹为特征。
时毒 《时病论》谓之时毒发颐,由时邪疫毒客于三阳经络,出现项腮颌颐等部位的肿痛等。《外科精义》:“时毒者,为四时邪毒之气而感之于人也。其候发于鼻、面、耳、项、咽喉,赤肿无头,或结核有根,令人憎寒发热,头痛肢体痛……”。又名大头天行、大头瘟、抱头火丹等。
肿毒 是各种疮疡、疔毒的统称。依部位有虎丫毒、天蛇毒、掌心毒、手背毒、肩毒、委中毒、锐毒、穿腮毒、面发毒、耳根毒、阴包毒、穿拐毒等名称,多由热毒壅滞,败血腐肉所致,即“痈疽原是热毒生,经络阻隔气血凝”(《医宗金鉴》)。
湿毒 指湿气蕴积成毒而致的一类病证,如湿毒下血、湿毒带下、湿毒流注、湿毒脚气、湿毒疮等。
丹毒 又名天火、火丹,总由血热火毒为患。因患部皮肤红如涂丹、热如灼而得名,其中发无定处者名赤游丹或赤游风,发于头部者名抱头火丹,发于小腿者名流火。
珍珠毒 又名舌上泡、连珠疳、口疳风等,临证可见舌下白泡,大小不一,五六个连绵而发,痛痒溃烂,多因脾肾虚火上炎或心脾积热而发。
脏毒 《三因方》中指脏中积毒之痢疾;《济生方》中指便血,谓“血清而鲜者,肠风也;浊而色暗者,脏毒也;”《血证论》中指肛门肿硬,疼痛流血;也有一些医籍称此即肛门痈。
乳毒 又称吹乳、妒乳,指发于乳房的疖或痈,多由肝气郁结、胃热壅滞而成。
胎毒 一般多表现为婴儿的各种皮肤变态反应,如疮疖、疥癣、痘疹等,主要由于孕产妇恣食辛热、肥甘厚味,或调摄失宜,或情志不遂等因素,遗毒于胎所致。
分析可知,上述病证主要涉及现代医学所言之传染性或感染性疾病。针对这些以毒命名或由毒所致的病证,中医的治疗方法是解毒,视情予以制约、消散或排出等措施,如消毒、清毒、败毒、宣毒、拔毒、托毒、祛毒、散毒、排毒、杀毒、伐毒等。
药物之“毒”
毒之与药,关系至为密切。药物之毒,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药物的总称 西汉以前,所有药物皆被称为毒药,如“聚毒药以供医事”(《周礼·天官》),“毒药攻邪”(《素问·脏气法时论》)。张景岳对此明言:“毒药者,总括药饵而言。凡可辟邪安正者,皆可称为毒药”。
药物的偏性 中药治病的原理为“以偏纠偏”“以毒攻毒”。药物的四气五味、升降浮沉等特性,即所称之偏性,用之可改变邪正力量对比,纠正阴阳偏盛偏衰。徐大椿说:“凡药之用,或取其气,或取其味……各以其所偏胜而即资之疗疾,故能补偏救弊,调和脏腑。”这种偏性,其实也称为毒,如张景岳说:“药以治病,因毒为能。所谓毒者,以气味之有偏也。”如此说来,性寒以疗热,性热以疗寒,性升以举陷,性降以制逆,皆药之“毒”性所为。
指药物的毒性或不良反应 《本经》提出了药物“有毒、无毒”的区分,《内经》则对药物有大毒、常毒、小毒的描述,这些都是根据药物的偏性及用药反应来确定的。如《素问·五常政大论》言:“病有新久,方有大小,有毒无毒,固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 一般而言,凡有毒的药物,大多强烈、峻猛,故用之不当则易毒害人体,即“毒药,为药之峻利者”(《类经》)。历代本草学著作根据药物的毒性或不良反应,对其多作有“有毒”“小毒”“大毒”等的标注,并记述有杏仁、半夏、巴豆、芫花、藜芦、商陆、白果、马钱子、乌头、大戟等的中毒反应及处理方法。此外,先贤通过实践,还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如发现了很多药物减毒的炮制方法,即《本经》所言“若有毒宜制”;发现了很多药物配伍之后可增加毒性,总结出了“十八反”“十九畏”的配伍禁忌;认识到药物的毒性产生与其炮制、煎服法及辨证、配伍等都有密切关系,如《儒门事亲》说:“凡药皆毒也,非止大毒、小毒谓之毒,虽甘草、人参,不可不谓之毒,久服必有偏胜。”徐大椿更是径言:“虽甘草、人参,误用致害,皆毒药之类也。”
限于条件,古人对于很多药物的毒性并不明了,如含马兜铃酸的药物如关木通、广防己、马兜铃、青木香、木防己、细辛、寻骨风、威灵仙等的肾毒性,朱砂所含的硫化汞的肝肾毒性及神经毒性等,对此一定要理性看待,用宜审慎。
总体说来,毒的概念有明显的时代印迹,是认知方法、条件等受限的产物。尽管义项杂乱,但多数情况下并未偏离有害、害人的本意。因此,除了对药物之毒宜进行深入研究外,对病因、病证之毒的范围进行拓展、泛化并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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