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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释义(63)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施行日期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的问题。关于法律施行日期的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法律条文中规定“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直接规定具体的施行日期。

二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施行日期,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何时公布,根据我国宪法关于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的规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目前,国家主席一般都是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的当天发布命令公布法律。

三是规定一个法律的施行日期取决于另一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时间,如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施行。”当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尚未制定出来,因此《企业破产法(试行)》施行的时间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实施后满3个月,即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法采取了第一种方式,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本法的施行日期。本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自颁布至施行间隔了半年的时间,这主要是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做好本法实施的准备工作,特别是本法规定的一些制度、措施,需要一些配套规定进行具体化,例如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抓紧时间制定出台相关配套规定。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为本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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