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医药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作用的规定。
中医药的独特优势不仅体现在医疗服务中,也同样体现在公共卫生服务中。近年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具有疗法简便易行、临床疗效确切、治疗方式灵活、预防作用独特、费用相对低廉等特点,是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特别是我国防治非典(SARS)的实践证明,积极利用中医药资源,实行中西医结合,在传染性疾病防治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为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作用,本条作了专门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中医历来重视预防保健,围绕“治未病”理念,几千年来通过实践逐步构成的“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瘥后防复”的理论体系,与公共卫生服务以“预防为主”的核心理念十分契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我国政府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为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增加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每年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同时在儿童不同月龄段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将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对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突发事件的一种,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本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这里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等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公共卫生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实践已经证明,中医药在疾病防控中具有独特优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条规定,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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