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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将中医类别医师占比、中医馆设置、中医诊疗人次占比、提供中医医疗技术方法种类、门诊中医非药物疗法诊疗人次占比等7项中医药内容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指导意见》明确,绩效考核对象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4个方面42项指标构成。

在服务提供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对5项中医药服务指标进行定量考核,包含中医诊疗人次占比,提供中医医疗技术方法种类,门诊中医非药物疗法诊疗人次占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室集中设置多种中医药技术方法综合使用并相对独立的综合服务区(中医馆)情况。

在可持续发展方面,《指导意见》要求,中医类别医师占比应达到本省(区、市)规定的相关要求。同时,在综合管理方面,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并运用信息管理综合系统,实现中医药服务管理、健康档案服务与管理等功能。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服务提供指标重点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服务效率、医疗质量与安全;综合管理指标重点评价经济管理、信息管理和协同服务;可持续发展指标重点评价人力配置和人员结构情况;满意度指标重点评价患者和医务人员两个方面满意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在绩效考核过程中注重吸纳社会公众、患者代表等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改进,改进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咨询电话:010-8787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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