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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草案》从名称、中医药发展方针、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七方面对宁夏中医药条例进行了修订。

在名称方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名称的表述,借鉴其他省做法,宁夏将原中医药条例名称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

在中医药发展方针方面,《草案》第三条明确了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的三个基本方针:一是遵循规律,发挥特色优势。二是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三是全面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

《草案》第二章明确了中医药服务的有关内容:一是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建设,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二是改革中医诊所和中医医师的准入管理,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的资格管理作了规定。三是加强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管理,支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康复、健康养老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在中药保护与发展方面,《草案》明确强化中药材保护与管理,加强野生中药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开展中药材规范化养殖,发展道地中药材。加强医疗机构炮制、加工中药饮片、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保证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支持研制中药新药,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等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应用。

在中医药人才培养方面,《草案》一是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学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二是加强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完善吸引稳定基层中医药人才的长效保障制度。三是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科学评价、激励机制。

此外,《草案》还强调要加强组织、经费保障,加强医保制度对中医药的支持、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同时对法律责任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200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中医条例》颁布,对促进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9年底,全区共有中医类医院33所,中医床位5688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中医床位0.69张;中医类执业(助理)医师2926人,每千人口中医类执业(助理)医师0.42人,94%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建设中医馆。但同时也面临中医药服务体系不健全,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薄弱,野生中药材资源破坏严重,人工种植养殖中药材不规范,中药材质量良莠不齐,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比较薄弱,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不健全,中西医并重方针尚未全面落实,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传承不足、创新不够等问题。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

《草案》征求意见期间,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8月14日前通过宁夏政府法制信息网立法意见征集栏目、“宁夏法治”公众号以及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咨询电话:010-8787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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