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即日起到6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市民可登录该市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在“政民互动”栏目的“民意征集”板块中查看草案及说明并反馈意见建议。依据草案,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感染性疾病科,按照标准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科室。
草案明确,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量和中医药诊疗费用比例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床位,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类别医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
草案明确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鼓励医疗机构和具有中药饮片调剂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提供中药代煎配送服务,建立代煎配送服务质量规范。
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提供养生保健服务,不得提供医疗服务。
咨询电话:010-8787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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