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条例(草案)》经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于近日公开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对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提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科学设置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置相应规模的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公立中医院以医联体等方式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中医院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草案对“西学中”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作出相关规定,提出参加过中医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可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中医药服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管理,医疗机构要保证本单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鼓励本地区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省、市名中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带徒授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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