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医保局、省财政厅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的通知》,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的品种、范围、程序、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定价机制、结算方式、医保政策、配送方式、监督管理、科研攻关等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调剂使用制剂品种主要为取得有效期内的制剂批准文号,自申请调剂之日起,曾在医疗机构临床使用5年以上(非临床需求、制剂质量原因而停产的其他因素除外)、疗效确切、安全稳定、无严重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省中医药局会同省药监局负责可调剂使用制剂品种目录遴选,目录内的中药制剂在全省医联体、医疗集团、专科联盟内调剂使用。申请调剂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
通知鼓励促进医疗机构制剂新药研发,提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中药新药创新的重要来源,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科研专项,各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过程中进行临床有效性及安全性观察,以促进医疗机构制剂新药研发。
咨询电话:010-87876186
↓展开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