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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范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药服务行为

近日,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通知,规范非中医类别医师提供中医药服务行为,规定了五种不同条件下非中医类别医师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具体要求、服务类别及考核主体等。

其一,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非中医类别医师,经所在主要执业机构考核,并在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后可在临床中提供相应中医药服务。其二,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中等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或学位,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参加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的,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可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饮片等4类中医药服务。其三,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的非中医类别医师,经辖区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所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后,可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药适宜技术等3类中医药服务。其四,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所在主要执业机构考核,在辖区县、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后,可独立从事一般的中医执业活动。其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参加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辖区内提供所学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咨询电话:010-8787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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