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决定由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在藏医服务、藏药保护与发展、藏医药教育与科研、藏医药保障与传承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藏医医疗机构设置和布局,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藏医药科(馆)。将符合条件的藏医诊疗项目、藏药饮片、藏药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藏药试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比例。《条例》规定,藏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70%。
咨询电话:010-87876186
↓展开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