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基本流程框架,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加强跨部门审批过程的工作衔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通知》明确,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的跨部门审批,先由工商(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再由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准入管理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通知》要求,对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以取得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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