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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制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取消

12月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审核。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推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咨询电话:010-8726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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