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鸿茅药酒事件接受采访时表示,已组织有关专家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
当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就鸿茅药酒有关事宜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药品广告审批,加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通知要求,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公司对近五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其虚假广告的原因及问题对社会作出解释;对社会关注的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汇总近五年来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报告。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说明书(功能主治)中规定的文字表述审批药品广告,不得超出说明书(功能主治)的文字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如发现违反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药品批准文号。
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2004年至2017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
咨询电话:010-8787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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