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障药品安全,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此次修改主要对药品流通环节中,药品经营企业如何执行药品追溯制度提出操作性要求,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疫苗经营企业的相关规定修改为疫苗配送企业的要求等。
对于中药经营管理,要求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样品室(柜)。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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