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卫生计生委、物价局联合下发第二批下放和放开公立医疗机构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下放13个中医类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至此,该省中医类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已下放70项。
通知明确,依据《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将物理治疗和康复类、中医类共27个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限授权给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管理,其中珲春市、农安县、集安市3地除外。下放价格管理权的中医类服务项目包括贴敷疗法、中药化腐清创术、中药熏洗治疗以及甲床放血治疗术等。
通知指出,各地制定的不合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省物价局有权纠正。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改革要求,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谈判机制确定支付标准。医疗机构应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6个月,价格调整须提前15天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咨询电话:010-8787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