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督查评估方案。
督查评估目的
深入了解提升工程实施以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基层好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推动提升工程实施,确保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有关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下同)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督查评估内容和依据
1、督查评估内容。督查评估各地对《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提升工程组织实施情况,5项具体指标、9项主要任务完成情况,重点项目执行情况。
2、督查评估依据。《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细则(基本版)》。各省(区、市)要依据《督查评估细则》制定本省(区、市)督查评估实施细则,确定各项评估指标的评分标准。
督查评估对象
地方各级政府的卫生计生、中医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县级中医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中医药人员。
督查评估原则
1、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市、区)负责自评;市(地)负责督查评估各县(市、区);省(区、市)负责督查评估各市(地)。
2、点面结合的原则。市级督查评估覆盖辖区内所有县(市、区),督查评估每个县(市、区)提升工程实施情况;省级督查评估覆盖辖区内所有市(地),督查评估每个市(地)部分县(市、区)提升工程实施情况。
3、以评促建的原则。坚持评估与督导相结合,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督查评估方法
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访谈、查阅文件资料、现场观察、技术考核、问卷调查、专家讨论等。
督查评估组织
督查评估工作由各级政府的卫生计生、中医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督查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
1、市县级督查评估(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县(市、区)组织开展自评后,市(地)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评估,形成市级督查评估报告,报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2、省级督查评估(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省(区、市)对各市(地)进行督查评估,形成省级督查评估报告,报送国家中医药局。
根据省级督查评估情况,国家中医药局将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适时对部分省(区、市)进行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督查评估结论和结果运用
1、督查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总分为1000分,900分以上(含900分)且至少完成14项重点指标,为优秀;750~900分(含750分)且至少完成10项重点指标,为良好;600~750分(含600分)且至少完成6项重点指标,为一般;600分以下,为较差。
2、督查评估结果运用。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将对各省(区、市)提升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作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各地也要将督查评估结果作为提升工程奖惩的重要依据。
督查评估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督查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强化部门配合;要将督查评估作为推动基层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省级督查评估至少要覆盖每个市(地)30%的县(市、区)(对于县(市、区)总数少于10个的市(地),至少要督查评估3个县(市、区)),兼顾好、中、差地区。各地可结合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同步开展督查评估。
3、各地要把督查评估与基层调研相结合,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切实反映提升工程实施工作进展、典型经验及困难问题。
4、要严格遵守督查评估有关工作要求和纪律,厉行节约,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督查评估工作效率。(中国中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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