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印发《山西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和《山西省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并开始执行。这是继甘肃省和河南省出台此类规定后,又一个明确规定中医和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的正式文件。
文件规定,经注册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骨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等专业执业,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经注册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的,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相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经注册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临床需要可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同时,对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文件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含助理医师)经过中医药系统培训或学习,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本专业中医诊疗技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含助理医师),参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医药知识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并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认达到相应水平的,可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此举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进一步规范临床医师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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