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制定发布《北京市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本市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的认定及管理。
北京市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包括从事与中医药相关的医疗、教育、科研、文化、商务和旅游等服务贸易的企业、社会团体等,且有开展服务贸易基础的机构。
试点单位每两年申报认定一次,申报条件为:需从事中医药相关行业,以开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与标准推广、文化出版和养生旅游等服务形式为主营业务之一的企业、社会团体与机构,在中医药服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经营发展具良好成长性,有开展服务贸易的基础和能力,有服务贸易发展目标和规划,且有必要的人才队伍。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与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将联合评审认定申报单位材料,并在执行相关支持资金中对获认定的申报单位予以优先支持,还将组织试点单位开展政策培训、交流合作、服务贸易等。
如试点单位宣传虚假产品和服务,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单位”称号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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