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发生在医院的恶性涉医事件,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了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内容。组织制度建设,包括完善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实现警医联动,确保恶性突发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人防队伍建设,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卫人员,对患者加强法制教育,引导患者合理维权,对医务人员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医院出入口、门(急)诊、住院部、候诊区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的巡查守护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等。物防系统建设,提出防护器械装备、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保险装备的配备要求。技防系统建设,包括建立完善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加强重点部位监控等。医患纠纷调处机制建设,包括做好投诉管理工作、定期梳理医患纠纷、建立涉医案事件防范联动机制。
同时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医院加强镜协作配合。意见适用于二级以上医院安全防范工作,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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