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北京市发改委公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提出,允许社会资本在北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比重。北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凡是社会资本能办的,政府不再举办。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北京市功能拓展区、发展新区和远郊区县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
政策规定,政府可对康复、护理、中医和民族医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基本建设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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