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布。《意见》从职能定位、执业场所、规范化管理等方面对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了系统意见,以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意见》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意见》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乡村医生配置标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确保2011年底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全覆盖;明确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严格乡村医生的执业资格,强化并落实县级行政管理职责,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提高村卫生室的信息化水平。
《意见》提出,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要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和养老政策,建立健全包括公共卫生服务购买、新农合基金和个人支付以及政府专项补助在内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同时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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