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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药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禁用药品

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电视电话会议,部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要求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企,必须于今年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各级监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行为的全面排查。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咨询电话:010-8787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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